第二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設計應以科學合理、安全衛(wèi)生、經濟適用、環(huán)保節(jié)能為原則,同時滿足周邊環(huán)境與城鎮(zhèn)規(guī)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實驗用房的布局、朝向、間距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qū)段,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二、不屬于本條第一款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結構或鋼結構。
第二十四條 設置實驗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五條 建筑內部實驗區(qū)與實驗人員辦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實驗區(qū)域相互隔離,并滿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垂直布局應遵循便于廢氣的處理排放與稀釋,有利于工程管網設置,以及各類功能區(qū)相對獨立集中布置的原則進行。
實驗、業(yè)務、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實驗用房宜置于樓宇最上部。各類實驗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動物實驗)、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條 實驗用房宜安裝電梯,四層及以上的設置實驗用房的建筑應安裝電梯。設置電梯的至少有一部貨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貨梯,有條件的宜設置獨立的污物電梯。
第二十八條 實驗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對有避光要求的實驗用房應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無特別要求的實驗用房,內隔墻宜采用輕質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視性。內隔墻材料應具備牢固、保溫、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頂棚、墻面的材料、構造應滿足不起塵、不積灰、吸附性小、耐腐蝕、防水與易清洗的要求。
地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及防滑的要求。潔凈實驗用房,負壓生物安全實驗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實驗用房地面材料還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用房,其建筑布局、維護結構應滿足相應的專業(yè)要求。
第三十條 實驗廢水排水系統應與其他排水系統分開設置。對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以及毒理(動物)實驗用房的廢水,宜分別設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堿及有機溶劑的實驗用房,水槽、排水管道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腐蝕。
第三十一條 實驗廢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要求。
第三十二條 易受化學物質灼傷的實驗區(qū)域內,宜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當受條件限制時應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qū)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qū)域,設置共用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用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
有條件的實驗用房應設置與檢測工作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因素報警器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 實驗用房環(huán)境溫、濕度應符合實驗環(huán)境需要。空調系統不得造成不同實驗用房之間空氣交換,并應滿足使用靈活、節(jié)能的要求。
具有潔凈度、溫濕度、壓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用房,應采用獨立的空氣調節(jié)系統。
第三十四條 對于集中大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操作點,應采取局部機械排風措施。對于分散、微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用房,宜采取全面機械通風措施。
同時采用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措施的,應避免全面通風對局部排風氣流產生橫向干擾。
第三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供電應留有足夠的負荷余量,設施應安全可靠,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應設置防雷系統。計算機網絡機房、大型儀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設置獨立的防雷系統。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應設置完善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絡系統,并設置樓宇自控系統。安全防范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
第三十八條 實驗用臺柜的基材應符合環(huán)保要求,面材應具備理化性能好、耐腐蝕、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點,結構與配件應滿足人類功效學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來源:建標庫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建標127-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批準發(fā)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9〕257號